产品详情

    防御寒潮送温暖供销电煤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22

   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,保障电力供应,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,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(以下简称电煤)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,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,试行阶梯电价制度。 一是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。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,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%。自2012年1月1日起,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**限价,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**价**不得超过每吨800元;通过铁路、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,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。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,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。二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**和收费。除依法设立的**外,省级以下地方人民**自行设立的涉煤**和收费项目,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;省级**已依法设立的,**征收标准每吨不得超过23元,低于每吨23元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,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;各地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**和收费。三是适当提高电价。自2011年12月1日起,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.6分钱,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

    分享:

    【扫码关注我们】

    Top